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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

2019-06-14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概念: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表现形式:

1、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2、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 “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3、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

4、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5、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6、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7、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8、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9、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二、非法放贷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概念: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表现形式:

1、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6、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7、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

8、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9、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三、金融诈骗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表现形式:

1、贷款领域。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使用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权属证明、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编取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2、票据领域。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虚构贸易背景、伪造材料开票。

3、信用证领域。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

4、信用卡领域。使用伪造、已作废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盗刷信用卡;信用卡恶意套现;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5、保险金诈骗领域。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或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特别是职业化、团伙化的保险欺诈犯罪,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进行欺诈的恶性犯罪。

6、印制销售假冒保险公司保单、销售已作废保单,伪造或销售假保险单证的。

7、其他金融欺诈行为。


四、如何识别非法金融广告

辨别非法金融广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金融广告主在投放金融广告前,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

2、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3、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

4、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5、金融广告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6、辨别金融广告是否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7、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五、如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5、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